工程类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比选项目比选文件中,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:“(一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;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,副本原件投标时核对(不提供原件核对谢绝投标)”修改为“(一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;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;”“(二)投标文件递交时间:2024年4月22日9:00—12:00”修改为“(二)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:2024年4月23日17:30。”其它内容不变,具体以本公告附件的比选文件(更正版)为准。
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24年4月22日